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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在每年10月30目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办补缴。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学生,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五、参保方式和条件

  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学校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参保时,应向所在学校递交低保证明或一、二级伤残证。大学生所在高校负责资料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及低保证明或一、二级伤残证复印件送高校所在区(市)县教育部门签章后,送学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给予补助。

  六、待遇项目和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的学生儿童标准执行。

  (二)门诊待遇。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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