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全市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的通知
(宁价费[2009]143号)
市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对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涉企的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并按本通知所附表一和表二要求认真填报。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收费,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和减免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票据使用不合法等行为应立即停止,自行纠正。
二、根据自查清理情况,围绕“五服务”的具体要求,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可以进一步实行取消、降低、减免、缓征的收费优惠政策,并按所附表三要求填写。
三、各部门、各单位将本次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填报的附表一、表二、表三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联系人葛继彬、毛国华,联系电话84662045、84662046。
四、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按时按质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要能免的免,能减的减,能缓的缓,为企业减负减压,为完成全市“保增长、促转型”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坚实的保证。7月份,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将选择有关重点部门、行业协会和公共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将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开展专题调查。
五、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减负办将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填报的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单位。
附件:
1、2008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一)
2、2008年度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统计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