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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2009)[失效]


  1.上市后备队的筛选与管理。进入上市后备队的企业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地域的限制,凡在洛阳市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均可申报。除传统工业类企业外,重点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中筛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后备队企业的确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考察审核后确定。进入后备队企业的数目原则上保持在40家左右。

  上市后备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上市后备队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办负责筛选与管理企业上市后备队,并对上市后备队企业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2.上市后备队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必须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主业突出,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或核心技术在本领域具有领先与发展优势,最近一年盈利,预测未来两年继续保持盈利,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比较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家、省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优先进入上市后备队伍。每年度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由市金融办根据企业不同上市渠道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二)设立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注重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以吸引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企业。采取分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以免出现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三)拓宽企业上市渠道。鼓励和支持拟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条件,扩宽融资渠道,妥善选择境内外主板、创业板等板块实现上市。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内上市或买壳上市。

  (四)借壳上市共同发展。市内企业要积极借助洛阳市以外上市公司在品牌、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创造条件,实现借壳上市共同发展。洛阳市以外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资产重组和企业购并时,与本市上市公司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吸引国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洛阳开展业务。充分利用其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方面的的专业优势,加强联合,开拓业务空间,努力创造积极促进后备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鼓励各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各种培训服务,对业绩和诚信表现突出的,提供优先发展业务的机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同中介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为其在我市开展业务创造条件,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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