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0%优惠。
(二)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40%。余款每月按比例在二年(24个月)内分摊付清。
第十条 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市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 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管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 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房管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市房管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出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