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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洛政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产权共有、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建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屋,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 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购房程序

  1.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房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

  2.审核。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

  3.签订合同。市房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 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按照70%产权出售,个人产权比例为70%,政府产权比例为30%。

  第九条 廉租住房按照建设或购买的成本价格出售,并根据付款方式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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