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可参照市相关规定由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1.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24小时门卫值班;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定时巡逻,车辆停放有序,对火灾、治安、水、电、气、暖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具备随时启用条件。
2. 保洁绿化服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确保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物整洁美观,无黄土裸露、无杂草、杂物、病虫害。生活用水箱(池)每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3. 维修服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经常对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道维修养护。路灯、楼道灯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及时维修养护。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24小时内修复;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须对居民作出限时修复的承诺。小修项目3天内修复,需安排工程修理的,应及时告知报修人。中修、大修应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组织维修。
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时,应由各县(市、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暂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持暂定服务等级标准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收费许可手续。
待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服务等级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确定收费标准。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当在小区明显处公示。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公共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止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受相关服务企业委托代收代缴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到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实行酬金制的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帐目;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收支帐目,是否公布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