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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指导意见


  (二)认真做好债务审计和偿还工作

  积极配合省审计部门做好对全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的债务余额、公路里程以及收入支出等情况的审计确认工作,审计确认的债务余额作为安排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全市5个普通公路收费站全部债务偿还实行“中央补助、省里支持、地方为主”的原则,中央承担40%债务,其它60%债务由省、市、县分摊。根据省制定出台的债务偿还分摊意见,待省补资金确定之后,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市、辖市(区)债务偿还分摊比例,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妥善安置收费站征稽人员

  (一)人员安置责任主体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9〕57号文件精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属辖地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并结合实际积极拓展相关人员安置的途径。沿江葛丹公路葛村收费站人员由市交通局负责安置;句容天王立交桥收费站人员由市交通局商句容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句容五里墩收费站人员由句容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扬中大桥、二桥收费站人员由扬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122省道丹阳收费站人员由丹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二)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1.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手续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有关政策办理退职手续。

  2.公路系统在编人员的安置。择优安置至市公路处、各辖市(区)公路处(站)、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路桥检测中心等单位和部门。

  3.交通系统及外单位借用人员的安置。原收费站借用各辖市(区)交通系统、市路桥总公司等外单位人员,由收费站与各借出单位终止人员借用协议,借用人员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安置,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协调配合。

  4.劳务合同制人员的安置。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收费站与劳务公司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人员退回劳务公司,由市、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合同性质统筹多渠道、多领域安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安置人员不愿意接受政府推荐就业岗位的,自谋就业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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