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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指导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指导意见
(镇政发〔2009〕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安置人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和《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57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妥善分流安置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征稽人员,逐步化解偿还债务,着力解决普通公路可持续发展问题,确保改革顺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牵头、交通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地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市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稳妥有序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坚持依法办事、透明操作,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全市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从2009年2月28日24时起全部停止收费。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在2009年底前,多渠道、多领域完成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征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压力”。在3-5年内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核定债务,依法筹集交通发展资金,尽快形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新机制。

  二、切实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续工作

  (一)合理处置停止收费后的站房设施

  按照省交通厅制定出台的统一规划,对停止收费后的站房设施合理分类进行处置,在机构撤销、人员安置后,部分站房设施统筹考虑改造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检测站点、公路养护应急处置中心和路桥检测中心。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共同加强原收费站区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畅通、秩序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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