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着力整治重金属行业存在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污泥及残渣等危险废物转移不规范、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拆迁和超标排污等问题。
5.开展城市黑臭河流专项整治。加快镇江城区水环境治理,确保在2010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区范围内主要河流黑臭现象,进一步改善城区水环境质量。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名单附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重点、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根据政府部门的决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存在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监督,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