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饮用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一是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制药、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监管,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二是推进区域供水工程,加快合并和取缔乡镇级饮用水取水口进程,对选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取水口进行取缔。三是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年内整治到位。
3.全面整治污水处理厂和接管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一是督促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二是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处置不规范、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三是集中整治将严重超标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
4.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垃圾填埋场。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