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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市金融办制定的《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分支机构设立指导意见
(市金融办)

  为适应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需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09〕1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条件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且经营管理规范、资产质量优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以内的,可申请在所在辖市(区)邻近镇(开发区)设立分公司。

  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设立一家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至少增加50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原则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镇(开发区)吸纳1个以上的出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需报经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金融办批准。

  (二)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原则上分公司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制度;

  (五)经拟设立地镇(开发区)政府同意;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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