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53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
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公司,是指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的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包括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镇江风景旅游发展总公司、镇江市港口有限公司、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等(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二章 评估目标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下达各投资公司年度综合经营目标。各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结合自身发展规划提出预案,经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领导与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市政府调整投资建设任务时,相应调整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四条 对投资公司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对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功能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公司应确保完成。
对符合主营业务范围、自身投资能力许可、经济效益较好的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跨产业特别是“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的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高风险的委托理财、股票基金和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项目禁止准入。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链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