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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呼政发〔2009〕4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呼党发〔2008〕1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市级各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一律统一使用部门“审批专用章”,部门公章和其它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专用章”是我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职能的专用印章,具有与部门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印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办理审批事项。
  二、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呼和浩特市×××委(办、局)审批专用章”,尺寸与部门行政公章尺寸相同,仅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时使用,不得异地挪用或挪作他用。
  三、部门审批专用章管理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审批办负责人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章日常管理工作。
  四、部门审批办在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书,颁发各种证、照、件等书面凭证时,必须使用审批专用章。事项办结以证、照、件和批文加盖审批专用章时间为准。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上级业务部门明确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否则,行政审批行为无效。
  六、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时,有关证、照、件需要加盖部门钢质印章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钢质印章管理制度保证审批工作需要。有关制度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七、各部门审批专用章刻制、启用、变更、注销,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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