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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列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部分以外的剩余部分,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补助。特别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旗县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对城镇无工作和农村的优抚对象实行医前救助。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对得病确需住院的此类优抚对象经审核确认后要给予医前救助,保证他们能及时入院治疗。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市和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民政局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对符合条件,需要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及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一到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复核,申请医疗补助。
  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优抚对象,由各旗县区民政助理员定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收集药费单据,统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超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统一到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申请医疗补助。
  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简化医疗补助审批程序,切实为优抚对象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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