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7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内民政优〔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地区居民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以医疗减免为补充,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的医疗保障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二)区分对象,分类保障;
(三)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四)多重身份,就高享受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全部由单位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无工作单位(包括农村)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无力参保的,由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费,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和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