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市政府节能办牵头负责,2009年年底前制定市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制定市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能源消耗定额相配套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经贸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我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五、抓好当前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环节
(一)切实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经贸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积极稳妥地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各公共机构要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厅发〔2008〕30号)精神,加强对本单位空调、照明系统和动力系统等方面的节能管理。
(二)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汽车,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认真落实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划分,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要加强和完善公共机构车辆定编管理制度,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各公共机构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六、认真开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办法》的行为,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2009年下半年,市政府节能办要对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