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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抓紧制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末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的总体目标,抓紧研究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于2009年7月底前报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安排,并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规划,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级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要于当年2月底前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根据节能规划,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每年2月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并通报有关情况。
  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公共机构要确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机构和分管负责人,明确专人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和要求。各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报表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及下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的汇总工作,并于2月10日前报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2009年7月底前要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8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机构要抓紧对本单位2005至2008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摸清情况,做好统计,按照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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