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2009年4月17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共机构(指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节能工作的政府规章,是《
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办法》的实施是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办法》的贯彻实施政策性、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办法》,做到准确理解、全面执行。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实施《办法》的基础。市政府确定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办法》贯彻实施;市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要抓紧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建立本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注意与上级工作机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