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和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者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进行确诊。
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十九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要符合《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和《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并将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市级质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一次;县级质量控制每年两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质控。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定期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听力筛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料计算机管理和网络直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