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建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专家组。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的考核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及疑难病例会诊等。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级与职责
第十三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制定相应技术规范。
(二)组织开展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及相关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掌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四)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推广。
第十四条 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
(二)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对确诊患儿进行康复训练、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访;
(三)负责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相关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四)掌握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五)负责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省、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工作;
(二)承担新生儿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的确诊治疗、康复训练、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访工作;
(三)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及相关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四)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定期报同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第十六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定期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