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六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七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救助制度,支持与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儿童提供帮助。
第八条 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省、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及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条件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负责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的考核评估和认定。对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定期进行抽查评估。
(三)组建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专家组。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的考核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及疑难病例会诊等。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对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