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妇〔2009〕13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冀卫基妇字(2004)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进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确定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工作部署及全省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备案。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技术服务的管理,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筛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