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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加强反馈,及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县(市)、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8日下午5∶00前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附制式表格报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5983852),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级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与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户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

  附件:县(市)、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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