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
(苏交招〔2009〕6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交通项目的特点,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江苏交通行业落实《关于解决能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如下:
一、从交通行业工程建设管理上完善规定,明确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应当按有关规定包括在工程概算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审查或编制交通项目概算和预算时必须按交通运输部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2008]29号)的规定在间接费中列入医疗保险费率,确保每个交通项目建设资金中足额考虑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
二、在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完善相应措施。交通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农民工,为其项目所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有分包的,承包人应当承诺要求其项目分包人为分包所用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带承担分包人不为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切责任。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承包人为使用的农民工购买医疗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人为其所用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承包人没有为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短期使用的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拒绝没有办理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进入合同实施现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于交通项目承包人为其农民工办理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促使承包人在实施交通项目过程中合法使用农民工。
四、实施全过程监控,对于违规者给予必要的惩戒。对于在我省交通项目上存在不为所用农民工购买医疗保险情况并被有关部门查实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交通项目承包人存在的上述情况汇总上报省厅,省厅将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降低其招投标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