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及尾矿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80号)
行唐县、平山县、赞皇县、灵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124号)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关闭我市第二批设有尾矿库企业和尾矿库。现将《石家庄市第二批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及尾矿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如期关闭。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第二批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及尾矿库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关闭第二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又整改无望的设有尾矿库企业及尾矿库21家。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项关闭及治理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由刘明轩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溪波、市安监局局长崔云申为副组长,市发改委、环保、国土、工商、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石家庄市关闭尾矿库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安全喜副局长担任,负责指导和协调实施关闭工作。
(二)具体关闭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平山、行唐、灵寿、赞皇县等四县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工作要按照实行尾矿库闭库治理、拆除生产供电设备、吊销有关证照、恢复地貌、媒体进行公告等原则,制定本地区实施关闭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人员、任务和关闭的进度等。
对于准备重新选址、另建新库的部分企业,关闭工作仅限尾矿库,企业的有关证照和选矿车间及电力设备予以保留。
(三)工作分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关闭方案,并督促关闭尾矿库企业进行闭库治理。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关闭尾矿库闭库的资金协调和治理工作。
3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关闭企业的排污登记,制定关闭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闭库环境安全落实情况。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监督关闭尾矿库企业设备的拆除和恢复地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