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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行业(项目)目录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行业(项目)目录的通告
(珠府〔2009〕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规定,市政府扶持行业(项目)的用地范围业经市政府七届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行业(项目)目录》通告如下:

  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

  具体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或由《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或属在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装备制造、游艇制造、航空等产业在全球行业内销售或技术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用地。

  二、现代服务业用地。

  具体包括: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用地;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景点类旅游企业经营设施占用土地;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企业及从事动漫软件开发、网络游戏软件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的企业用地。

  三、公共、公益事业用地。

  具体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承担社会公共、公益性事务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承担社会公共、公益性事务的企业用地; 承担公共、公益性事务的社会团体用地。

  四、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农村集体、居委会用于经营的自有房产、土地用地。

  五、其他由市政府出具的文件确定为重点项目的企业(项目)用地。

  六、上述在执行过程中,具体的行业、项目认定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共同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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