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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公开招标确定的围海造地公司。

  七、资金来源

  多渠道积极筹措围(填)海造地资金,主要途径有:

  (一)市、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贷款。

  (三)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

  (四)社会资金。

  八、实施步骤

  (一)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海洋局批复、符合《区划》且现状调查确认不是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下同)的围(填)海项目,可以先行围海造地,同时组织报批工作。

  (二)对符合《区划》,但现状为土地(未利用地或养殖水面)的,原则上不列入本次试点范围。如经市政府同意使用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区域的,可以填海,但需完善土地报批手续。

  (三)对未列入《区划》的,由市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或开展岸线整理工作,再组织实施。

  九、相关配套政策

  (一)围(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应纳入《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但可另行制作图件反映,试点期间形成的土地可以直接办理为建设用地。

  (二)由政府授权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公司进行整体围填,围填好后经验收的建设用地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收入上交财政,由财政部门返拨成本及一定比例的合理利润。

  (三)对直接承担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填海的,由项目公司自行围(填)海。

  (四)公开招标确定的由社会资金围(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政府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出让收入中除返还填海成本外,并按招标约定给予一定比例土地收益分成。

  (五)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补充耕地的,由市、区财政按规定在农业土地专项开发资金内给予适当补贴。

  (六)政府投资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十、其他有关事项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今后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以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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