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围海造地优化我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产出率,努力使我市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市。
四、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2009年1月-2010年12月。
(一)制定方案阶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配合,抓紧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由符合条件的各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12月后):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完善后续工作,形成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市、区及各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大力推进我市试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迅速落到实处。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应由市政府统筹研究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行政区(功能区)成立区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明确围(填)海项目实施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围(填)海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指导、监督试点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相关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协助办理围(填)海等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报批手续。
(五)市水务局协助办理围(填)海项目须向省水利厅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申报的手续。
(六)市规划局负责拟围(填)海区域的用地规划及后续用地出让使用中有关的规划报建工作。
(七)市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围(填)海工程项目立项等前期审批工作。
(八)航道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其他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围(填)海工程的相关工作。
六、实施主体
(一)市(区)政府的专门机构或国有控股公司。
(二)招商引资确定的符合条件(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