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府〔200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试点依据
(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先行先试专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332号)。
(二)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
(四)《
土地管理法》及《
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
(五)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科学地开展围海造地,不断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和开发补充新的耕地。
(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以思想解放推动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在发展中破解资源保障与保护的难题,使改革创新和资源保障、科学发展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始终,原则上坚持“谁用海,谁出资;谁围海,谁受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工作目标
在符合生态保护、防洪、纳潮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在试点期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工作。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应增加一定比例的耕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