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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二)加大用地支持。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1.在已有农村建设用地挖潜利用规划的基础上,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和省土地置换工作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城市和区县范围内调剂使用。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使用国有土地的,应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对城中村或建制镇改造中腾空的剩余土地,可根据规划、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采取市场化运作。属集体土地的,应先征收为国有,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进行商业或商品房开发。6.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无宅基地的农户,由区县、乡镇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住房建设。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2.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3.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4.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研究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时间安排

  全省任务下达后,各区县组织开展了农村住房建设调查与危房鉴定摸底工作,目前已完成入户调查、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启动了三类规划的编制工作。下一步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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