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营造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和投资环境,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可发试营业营业执照。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建立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我市毕业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园区要积极争取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到2010年,全市扶持培育1-2个市级毕业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整合和优化科技创业资源,鼓励现有科技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属院校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七、加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财政部门要给予补助。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