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2009年至2013年,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热爱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进一步清理影响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政策环境。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企业招用非本地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回原籍的我市生源中专以上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落户。聘用大中专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优先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科技、教育、农业、财政等部门制定。大中专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