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城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南湖区、秀洲区政府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南湖区、秀洲区政府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市级有关部门和南湖区、秀洲区政府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目标责任考核。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市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核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根据职工居住需求状况和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资金运用情况,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提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的支付能力。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建设、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把握方向,坚持客观、公正报道,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借机炒作,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顺利推进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