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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能力的家庭,要积极探索和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等制度;对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不具备商品房购买能力的家庭,要积极探索和制定限价商品房等制度,以切实解决这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补贴;对今后新建的保障性住宅小区,适当提高配套用房比例。

  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重点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十一)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稳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的新居民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十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加强风险防范。要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简化手续,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

  五、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推进旧城综合改造。通过旧居老区危旧房综合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工程,加大拆迁安置力度,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集中解决好老住宅小区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使百姓的居住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和优化。

  (十四)多渠道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承担着向新居民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居住场所的责任和义务。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新居民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新居民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新居民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新居民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新居民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新居民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积极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中小户型、经济实用的人才公寓,为人才引进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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