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多渠道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减免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烈军属、重度残疾人家庭,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可以采取新建的方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也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从二手房市场收购一些小户型的房源等形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七)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准确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最终确认,确认前,应先向地税、工商、公积金、养老金等管理部门(单位)了解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及支出情况。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及形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新建多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对高层、小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以及2008~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目标,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加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也可通过发放货币补贴鼓励购买二手房或商品房的形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