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9〕4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新居民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要求;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基本完成已纳入改造计划的老城区危旧房、住宅区块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新居民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从2009年起,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60平方米。具体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家庭人口情况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嘉政发〔2008〕54号)及每年颁发的《嘉兴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