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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关于做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五、专用设备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专业机构会同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市国家税务部门复核的制度。专业机构审核费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落实。
  六、认定内容:1.审核申报专用设备是否在《目录》列举范围之内;2.审核购置专用设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
  七、凡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1.《上海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2.《上海市企业购置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3.购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市经济信息化委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胶州路358弄1号楼401室)窗口随时受理企业专用设备认定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属于专用设备认定《目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2.对不属于专用设备认定《目录》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即告知理由;3.对属于专用设备认定《目录》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
  九、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合格的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现场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由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每半年发文公告一次名单,并向企业发放《专用设备认定确认书》和《告知书》。
  每年度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专用设备的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通报。
  十、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凭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的发文公告和《专用设备认定确认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手续。
  十一、对已获《专用设备认定确认书》的企业,税务部门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过程中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并及时通过市国税局与地税局上报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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