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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9]8号 2009年6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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