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取条件和待遇享受
(一)领取条件。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自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缴费 15 年或顺延缴费 15 年,自缴满 15 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不补缴的,其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待遇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标准)。
基础养老金:从试点起,参保的农村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每人每月按 30 元的标准领取,有条件的区(市)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增加 1 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 2 元。基础养老金标准应随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 60 周岁不满 65 周岁的农村居民,年龄每递增 1 岁,缴费年限递减 3 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可按月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 65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
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不按规定补缴保险费的农村居民,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保险待遇。
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总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缴费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调整待遇水平,使农村居民共享发展成果。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金管理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账管理。
个人账户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统筹基金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放流程进行支付管理。
(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严格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全程监管,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