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9]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2009 年各区、枣庄高新区各选择 1 个乡镇(街道),滕州市选择 3 个乡镇(街道)开展试点。2010 年总结试点经验,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 2012年参保率达到 50%;2017年参保率达到 80%;2020 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 18 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
1.个人缴费。各区(市)以上年度本区(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在 5%-1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比例,按年度缴纳。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的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3.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 45 周岁以上的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按缴费基数的 3.5%给予缴费补贴,市级负担 20%,其余部分由区(市)政府确定区(市)和乡镇的分担比例。有条件的区(市)和乡镇(街道)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政府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养老金待遇调整所需费用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各级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计划生育优待户、农村义务兵、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应给予倾斜,多渠道解决他们的资金来源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