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有利于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在利益分配、利益补偿方面的调节作用,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充分分享发展的成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准确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准确反映物价波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际影响的重要指标,是建立联动机制的基础。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负责编制,并于每季后10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联动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全市所有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和一次性价格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和标准。以年度为周期,当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自下年1月份起同幅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公式为: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2.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条件和标准。以季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超过8%(含8%)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下一季度向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一次性补贴标准=一个季度低保标准之和×(上季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