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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省、市对口支援工作要求和《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对口支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对口支援地区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协作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口支援地区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和元坝区、重庆市涪陵区、新疆自治区和田市、西藏自治区那曲县、浙江省丽水市。

  第三条 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

  我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合作交流办(市对口支援暨对口帮扶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口支援项目建议计划审核和上报市政府审定,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统一筹措和资金使用管理,对口支援项目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口支援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对口支援项目安排原则

  (一)有利于改善对口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的原则。

  (二)有利于改善对口地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有利于优化对口地区农村或牧区产业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

  (四)有利于扩大嘉兴在对口地区帮扶影响,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口支援项目安排重点

  (一)援助对口地区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改善农村或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扶持农村或牧区种植、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或牧民的生活水平。

  (二)援助对口地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援建希望小学、职业培训中心、乡镇卫生院、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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