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推荐活动,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等困难家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五、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不仅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当务之急,更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创业创新能力的长远之策。
(十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结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基层基础年”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基础作用,围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创业创新能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本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十九)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督查考核。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切实加强在校生就业观念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共同配合,推动工作。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绿色通道”。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团市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金融办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市本级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管理服务和自主创业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