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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温政发〔2009〕44号)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完善政府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新机制,结合我市“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大力开发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治安防控管理服务岗位、公共安全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建设。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浙组〔2008〕58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加强对选聘到村和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共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社区服务工作。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社区管理、治安防控、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服务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选聘一批城乡社区专职工作者,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被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其有关待遇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执行。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有关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解决。

  (三)积极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拓展就业岗位,推进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岗位需求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及乡镇卫生医疗工作。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推进工作,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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