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产业的集聚发展。进一步拓展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空间,完善产业布局,按照“一园多区”的原则,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创办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集聚基地。在城市整体规划许可内,引导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资源进行整修、改造。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创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集聚基地,实行“三不变”(用地性质不变、房屋所有权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和“四转变”(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管理模式、企业形态的转变)的原则。对被认定的市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集聚基地,免收土地收益金。对产业集聚基地每两年审核一次,审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免收土地收益金政策。集聚产业基地相关认定办法由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四)积极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按软件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从事数字内容开发及信息服务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软件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由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主管部门、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温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构建各具特色、结构合理、学历教育和培训相结合的培养体系。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吸引人才的各项政策,按有关规定在住房、子女就学、户籍迁入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保持信息服务业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