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码标价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四川省内江市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凡不能履行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经纪、咨询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因委托人过错造成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受理的经纪、咨询服务业务,凡因其承办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可同时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要求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并按季度、年度时限要求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弄虚作假,欺瞒诈骗;
(六)直接或间接帮助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和开展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