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服务机构,均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经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部门颁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相一致;
(四)有1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或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应交验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机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七)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