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服务活动,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内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房地产经纪、咨询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