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农产品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环节多、链条长、环境开放,可控性差,因此,必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履行好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监控,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严格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及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三、强化保障,确保
《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参与。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实施办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做到“电视报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掀起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高潮,使
《实施办法》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施办法》涉及广大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学习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二)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技术推广服务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整合资源,力争三年内全面完成市、县、乡三个层次的质检机构建设,使市、县两级具备对主要农(畜、水)产品农(兽)药残留定性定量及种子肥料常规项目定量检测的能力,乡镇和市场具备对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进行快速定性和半定量检测的能力。
(三)因地制宜完善配套制度。一是适时在我市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主要就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以及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抽样、检测、结果处理和信息公布等进行规定。三是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监测点设置。各县(区)农业(种植、养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农业厅在我市建立一批省级产地环境监测点,并尽快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在积极参与制(修)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应急预案或者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