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相关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种植、养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其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各主体明确法定责任,以促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保障措施和自律措施更好更快地到位。
(二)加快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市场类型和实施时间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凡列入市场准入制名录的食用农产品需进入规定市场销售的,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依法应当检验、检疫的,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该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农产品经营者,而且对农产品生产者都是一个有力的约束,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重点监管范畴。
《实施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积极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认定及产品认证。这将促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更加规范,通过其示范带动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千家万户小规模分散生产容易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等情形的,除责令改正、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外,还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增设了处罚种类,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的,由县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